阿鳳雖領有智能障礙證明,但因隨著年紀逐漸增長而身體機能也逐漸退化,其雙腳行走能力皆有明顯的退化現象,需長期以輪椅代步。案母照以往的經驗至醫療器材申請購置輪椅,但因福利政策不斷的修正、改變,使得案母無法順利申請到輪椅,故向中心社工詢求協助。
社工協助詢問輔具資源中心,得知輪椅使用申請是依障礙類別區分,領有肢體障礙證明者較符需求資格,故以阿鳳目前的障礙類別無法申請;衛福部長照2.0服務亦有提供身心障礙者需求服務,但輔具之申請則以障礙者的失能程度和長期於居家照顧者為主,而阿鳳有接受中心住宿服務,故不符長照2.0輪椅輔具申請條件。
社工建議案母如有急迫輪椅需求,可直接向資源輔具中心表達需求,必要時,請承辦人員至現場訪視阿鳳之狀況。當日,經承辦人員至現場訪視後,案母租借到適合阿鳳體型需求之輸椅,最長可租借半年的時間;社工並再次建議可於租借期間,協助阿鳳申請的身障證明重鑑,可向醫生等專業評估團隊提出肢體障礙評估之需求,日後身障證明如有列入肢體障礙,對於日後輔具之需求服務較能順暢且有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