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日趨多元化,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0 條,為協助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與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多元發展,透過社區化、在地化之適性服務,建立身心障礙者之生活模式,提供生活支持與協助,以保障與提升其生活品質。
相較於使用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之費用,該計畫收費相對較低,對於家中有身心障礙者之經濟弱勢障礙家庭,一方面解決該家庭之照顧問題,另一方面可強化身心障礙者身心功能。因此讓有就業意願而無法進入庇護性就業服務場所或不適合安置於日間照顧機構之心智障礙者,能獲得適當之服務與培養心智障礙者的生活能力,促進其社區參與,落實社區融合理念,同時也減輕家庭照顧及經濟負擔,健全家庭功能,減輕社會照顧服務成本。
【目的】
建構有別於福利機構與就業體系之照顧服務模式,發展適合本土化之日間作業設施服務模式。提供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小型化的日間作業活動,白天可以就近在社區獲得服務,除學習作業技能與建立正確的工作態度外,更重要的是培養自立生活能力,促進其社會參與與社會融合,另結合社區資源,提供適當的文康休閒,提昇其生活品質,年紀較長的服務使用者避免提早老化,也可提升並強化年輕的障礙者之能力。
【辨理地點】
臺東市傳廣路211號
【服務方式及時間】
以提供作業活動為主,自立生活與休閒文康相關活動為輔。不提供夜間住宿,服務場所並沒有兼辦住宿服務;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之間提供服務,作業時間每日4小時,每週20小時為原則。
【收案標準】
(一) 設籍本縣市年滿15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未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醫療復健機
構者,惟接受夜間型住宿機構服務者不在此限。
(二) 障礙者需有意願、且經評估參加作業活動能每日持續4小時以上,每週至少20小時
以上者。
(三) 經評估能力尚無法進入庇護性或支持性就業服務系統,又不願選擇成人日間照顧機構者。
(四) 具生活自理能力與交通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五) 服務人數20人為限。